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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160號
原 告 張蕙貞
訴訟代理人 許儱淳律師
被 告 吳溪泉
訴訟代理人 黃靖閔律師
李佳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慧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薇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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