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家訴,43,201411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43號
上訴人即 陳家和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本院102年度家訴字第43號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044,8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1,6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郭書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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