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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05號
原 告 陳信宏
訴訟代理人 林輝明 律師
被 告 陳羿冲設計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羿冲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學能 律師
複代理人 吳佳華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年12月9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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