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建,161,2015082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日升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白理查建設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31日本院102年度建字第16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6,2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63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