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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64號
原 告 日盛節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進
訴訟代理人 黃鉦揚
許哲嘉律師
複代理 人 謝岦峻律師
歐嘉文律師
被 告 全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維上
訴訟代理人 陳鎮律師
許富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2月14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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