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建,54,201508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5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信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美
訴訟代理人 黃呈熹律師
複 代理人 劉佳龍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聖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娥
訴訟代理人 陳聰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證未明仍待釐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9月1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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