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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74號
原 告 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昌
訴訟代理人 王傳賢律師
被 告 鐵山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林瑞斌
被 告 胡清平
姜樂仁
黃啟沛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
複代理 人 林雅儒律師
黃楓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2月14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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