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85號
原 告 得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堯銘
訴訟代理人 林豐順律師
被 告 任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婉婷
訴訟代理人 張志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3年12月10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