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智字第11號
原 告 紅又香企業行即邱碧瑩
訴訟代理人 王威勝
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律師
複代理人 林玲珠律師
被 告 國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江俊賢
被 告 莆詰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廖國淵
上5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律師
複代理人 吳建民律師
被 告 奇異彩藝有限公司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莊添益
被 告 林彰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3年12月16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