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續更,1,201508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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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續更字第1號
抗 告 人 張正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吳財英間拆屋還地請求繼續審判事件,抗告
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6日所為102年度續更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到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廖慧如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育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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