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訴,1508,201508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0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哈伯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憲
訴訟代理人 張啟富律師
林宗宏
李文陽
許子仁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首旺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幼貞
訴訟代理人 陳政協
龔正文律師
複代理 人 梁徽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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