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訴,1699,201508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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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9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謝博文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複代理 人 許秉燁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宸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捷欣
張碧裕
羅益生
張素秋
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必要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9月23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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