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86號
上 訴 人 賴美珍
賴淑萍
賴進益
賴麗敏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賴沛晴(即賴惠真)間請
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 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而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208萬26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萬25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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