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99號
原 告 胡春發
胡連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律師
被 告 江士勳
被 告 洪國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英吉律師
複 代理人 賴書貞律師
黃國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民國102年10月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86號土地登記事務事件訴訟終結前,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2年10月8日裁定命在該案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案件業已終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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