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訴,2006,2015081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06號
上 訴 人 富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渥實業有限公司因102 年度訴字第2006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24,56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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