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96號
上 訴 人 林煒惟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林清流間請求遷讓房屋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而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註:上訴先位聲明第1項、第2項)經核定為新台幣393萬53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萬00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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