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訴,2104,201508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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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104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曾凱煌
被 上訴 人
即反訴被告 白面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4,3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5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35,506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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