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訴,2201,201411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201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許秀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宣銘、黃宣融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201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36,9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3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