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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344號
原 告 柯炎西
訴訟代理人 吳瑞堯律師
黃楓茹律師
被 告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金壽豐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
複代理人 紀岳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2月2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民事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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