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訴,2482,2014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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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482號
原 告 劉凱倫
訴訟代理人 羅庭章律師
複代理人 蘇婉菁
鄧涵文
被 告 胡重義
被 告 胡鈞傑
被 告 林洺玄(原名林建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2月2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61條規定「訴之變更或追加及提起反訴,得於言詞辯論時為之。

於言詞辯論時所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

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查本件原告於103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時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而為訴之變更,因被告林洺玄未到庭,爰依法將該日言詞辯論筆錄送達被告林洺玄。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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