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6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伍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德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641號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30萬元【詳見起訴狀所載】,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萬0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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