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壹、原告主張:
- 一、被告林忠明、李緯儀原為夫妻關係(於民國102年12月30日
- ㈠、被告林忠明於99年10月間,於出貨登記簿上虛構如原證4附
- ㈡、被告林忠明於99年11月間,於出貨登記簿上虛構如原證5附
- ㈢、被告林忠明於99年12月間,於出貨登記簿上虛構如原證6附
- ㈣、被告林忠明於100年1月間,於出貨登記簿上虛構如原證7附
- ㈤、被告林忠明於100年2月間,於出貨登記簿上虛構如原證8附
- ㈥、被告林忠明於100年3月間,於出貨登記簿上虛構如原證9附
- ㈦、被告林忠明於100年4月間,於出貨登記簿上虛構如原證10附
- ㈧、被告林忠明於100年5月間,於出貨登記簿上虛構如原證11附
- ㈨、被告林忠明於100年6月間,於出貨登記簿上虛構如原證12附
- ㈩、被告林忠明於100年7月間,於出貨登記簿上虛構如原證13附
- 二、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521號刑事判決已認定被告林忠明、李
- 三、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調偵字第66號起訴書雖
- 四、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 ㈠、被告林忠明於刑事案件偵查初期,坦承有送貨之情事,並表
- ㈡、被告李緯儀雖否認其曾刪除銷貨記錄云云,然原告公司之包
- ㈢、再於出貨登記簿上「打勾」係由證人童芷妍負責,代表該筆
- ㈣、被告已自認被告林忠明有於99年10月至100年9月間,於出貨
- ㈤、被告係透過於出貨登記簿不實登載客戶訂購貨物之方式,侵
- 貳、被告則以:
- 一、被告林忠明係因不滿公司獎金制度一變再變,影響被告林忠
- 二、被告李緯儀係擔任採購工作,職務權責為「進貨單」,而非
- 三、出貨登記簿上記載「忠明送」等語,僅有99年10月遭刪除之
- 四、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521號刑事判決,雖認定被告林忠明、
- 一、兩造不爭執事項:
- ㈠、被告林忠明、李緯儀原為夫妻關係(102年12月30日離婚)
- ㈡、被告林忠明有於99年10月至100年9月間,於原告公司出貨登
- ㈢、被告林忠明不實登載原證15附表編號7「長盈」、編號8「全
- ㈣、被告李緯儀有於100年9月27日分別以「豐原張先生」、「長
- ㈤、上開原證4至原證15附表所示不實登記之訂購紀錄,均有經
- ㈥、異動紀錄查詢資料中,計算機名稱「緯儀」為被告李緯儀使
- 二、兩造爭執事項:
- ㈠、上開不實登載之訂購紀錄(除「長盈」、「全周」部分),
- ㈡、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貨物損失339
- 肆、得心證之理由:
-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二、查原告對被告林忠明、李緯儀提出妨害電腦使用罪、業務侵
- ㈠、證人林啟明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公司接受訂貨、領貨、出貨
- ㈡、證人林靖憲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公司接受訂貨、領貨、出貨
- ㈢、證人張容禎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伊於第1次係在3、4年前任
- ㈣、陳宥妏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伊自97年年中至99年底於原告
- ㈤、證人童芷妍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伊於100年4月1日起於原告
- ㈥、證人劉建男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伊自99年3月29日到現在於
- ㈦、證人陳柏仰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伊於原告公司工作,98年開
- ㈧、證人廖蒼哲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伊於96年開始到原告公司擔
- ㈨、綜參上開證人證述,就原告公司客戶訂購貨物之處理流程,
- ㈩、參以被告2人就被告林忠明於出貨本不實登載原證15附表編
- 三、被告雖另辯稱,被告李緯儀之職務權責並非處理銷貨憑單,
- ㈠、附表一編號1至11、14、16、17、19至71所示等客戶交
- ㈡、又依證人張容禎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原告公司辦公室有9個
- ㈢、再以原告所提出之出貨登記簿紀錄,其上均有註記備料數量
- 四、綜上說明,本件依出貨登記簿上備料人員備料後註記之紀錄
- 五、再按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
- 六、至原告主張被告侵占如附表二編號1至47所示等貨物部分,
- 伍、綜上所述,原告依共同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
- 陸、原告及被告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及免為假執行宣告,經
- 柒、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
- 捌、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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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2746號
原 告 昶明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靖憲
訴訟代理人 呂緯武律師
被 告 林忠明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緯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國泰律師
複代理人 彭敬元律師
黃俊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壹拾捌萬肆仟伍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五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柒拾貳萬捌仟壹佰捌拾陸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壹拾捌萬肆仟伍佰陸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
一、被告林忠明、李緯儀原為夫妻關係(於民國102 年12月30日離婚),2人先後於原告公司任職,被告林忠明自98年4 月7日起至100年9月23日止擔任業務工作,負責招攬業務及送貨;
被告李緯儀自98年11月間至99年初、99年7月20日起至100年9 月21日止,負責採購工作。
原告前負責人即訴外人林啟明於100年9月17日檢查公司業務狀況時,發現原告近期出貨量異常,與收入帳目不符,且有出貨單失竊之情形,逐步清查發現被告林忠明、李緯儀自99年10月起至100年9月間,於出貨登記簿上虛構訂貨,再出貨變賣私吞貨款,並刪除電腦銷貨記錄之情形:
㈠、被告林忠明於99年10月間,於出貨登記簿上虛構如原證4 附表所示之3筆客戶訂購記錄(即附表一編號1 至3),再由被告李緯儀刪除該3 筆電腦銷貨記錄,總計遭侵占貨物價值新臺幣(下同)11萬4234元。
㈡、被告林忠明於99年11月間,於出貨登記簿上虛構如原證5 附表所示之8筆客戶訂購記錄(即附表一編號4至11),再由被告李緯儀刪除該8 筆電腦銷貨記錄,總計遭侵占貨物價值22萬2290元。
㈢、被告林忠明於99年12月間,於出貨登記簿上虛構如原證6 附表所示之14筆客戶訂購記錄(即附表一編號12至21、附表二編號1至4)。
其中4筆資料(即附表二編號1 至4)已遭被告私下抽走,再由被告李緯儀以其個人業務電腦或其他員工業務電腦,刪除該14筆電腦銷貨記錄,總計遭侵占貨物價值51萬9166元。
㈣、被告林忠明於100年1月間,於出貨登記簿上虛構如原證7 附表所示之5 筆客戶訂購記錄(即附表一編號22至25、附表二編號 5),再由被告李緯儀以其個人業務電腦或其他員工業務電腦,刪除該5 筆電腦銷貨記錄,總計遭侵占貨物價值27萬8467元。
㈤、被告林忠明於100年2月間,於出貨登記簿上虛構如原證8 附表所示之10筆客戶訂購記錄(即附表一編號26至34、附表二編號6),其中1筆資料(即附表二編號 6)已遭被告私下抽走,再由被告李緯儀刪除該10筆電腦銷貨記錄,總計遭侵占貨物價值41萬9219元。
㈥、被告林忠明於100年3月間,於出貨登記簿上虛構如原證9 附表所示之6 筆客戶訂購記錄(即附表一編號35至37、附表二編號7至9),其中2 筆資料(即附表二編號8、9)已遭被告私下抽走,再由被告李緯儀以其個人業務電腦或其他員工業務電腦,刪除該6 筆電腦銷貨記錄,總計遭侵占貨物價值29萬6042元。
㈦、被告林忠明於100年4月間,於出貨登記簿上虛構如原證10附表所示之9 筆客戶訂購記錄(即附表一編號38至46),再由被告李緯儀刪除該9 筆電腦銷貨記錄,總計遭侵占貨物價值23萬4658元。
㈧、被告林忠明於100年5月間,於出貨登記簿上虛構如原證11附表所示之17筆客戶訂購記錄(即附表一編號47至58、附表二編號10至14),其中5 筆資料(即附表二編號10至14)已遭被告私下抽走,再由被告李緯儀刪除該17筆電腦銷貨記錄,總計遭侵占貨物價值40萬6328元。
㈨、被告林忠明於100年6月間,於出貨登記簿上虛構如原證12附表所示之8 筆客戶訂購記錄(即附表一編號59至64、附表二編號15、16),其中2 筆資料(即附表二編號15、16)已遭被告私下抽走,再由被告李緯儀刪除該8 筆電腦銷貨記錄,總計遭侵占貨物價值18萬4170元。
㈩、被告林忠明於100年7月間,於出貨登記簿上虛構如原證13附表所示之16筆客戶訂購記錄(即附表一編號65、附表二編號17至31),其中15筆(即附表二編號17至31)資料已遭被告私下抽走,再由被告李緯儀刪除該16筆電腦銷貨記錄,總計遭侵占貨物價值59萬5082元。
、被告林忠明於100年8月間,於出貨登記簿上虛構如原證14附表所示之15筆客戶訂購記錄(即附表一編號66至69、附表二編號32至42),其中14筆資料(即附表一編號66至68、附表二編號32至42)已遭被告私下抽走,再由被告李緯儀刪除該15筆電腦銷貨記錄,總計遭侵占貨物價值59萬4535元。
、被告林忠明於100年9月間,於出貨登記簿上虛構如原證15附表所示之7 筆客戶訂購記錄(即附表一編號70、71、附表二編號43至47),其中5 筆資料(即附表二編號43至47)已遭被告私下抽走,再由被告李緯儀以其個人業務電腦或其他員工業務電腦,刪除該7 筆電腦銷貨記錄,總計遭侵占貨物價值37萬3347元。
、以上遭侵占之貨物共計118筆,總價值423萬7538元,扣除被告李緯儀於100年9月27日分別以「豐原張先生」、「長盈」、「全周」之名義,匯款5000元、9萬元、5萬元予原告,原告仍受有409萬2538元之損害。
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2人於399萬2583元之範圍內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本院卷二第18頁反面)。
二、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521號刑事判決已認定被告林忠明、李緯儀涉犯侵占犯行,侵占金額高達235 萬1622元;
該刑事判決雖就99年12月14日東鑫鋁門窗47,930元、99年12月25日成功五金行30,715元(即附表一編號15、18、原證6附表編號8、11)、100年9 月7日三固鋁業股份有限公司65,300元(即附表二編號44、原證15附表編號 2)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然此係刑事有罪判決心證門檻較高,較難獲致有罪心證而已。
被告林忠明確有於出貨登記簿上虛偽登載上開3 筆客戶訂貨記錄(見本院卷一第32頁反面、第33頁、第36頁正反面);
另依三固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會計鄭毓珊於警詢中證稱:三固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曾向原告訂購螺絲零件,均有依約送貨,沒有事後取消訂單之情形等語,但該筆銷貨憑單卻於100年 9月17日由計算機名稱為「WWT」之電腦刪除,證人鄭毓珊提供之對帳單所列品名、規格,亦與原告留存之銷貨憑單不符(本院卷一第117 頁),參以證人陳柏仰經檢察官提示100年9月間被告林忠明領取貨物,並以廂型車將貨物載離原告公司之監視錄影畫面後,均證稱原告主張遭侵占之貨品規格、數量,以廂型車均能夠「裝得下」等語,足證被告確有侵占貨物之情形(本院卷二第18頁)。
三、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調偵字第66號起訴書雖就被告2 人部分侵占貨物行為不另為不起訴處分,其理由係認為原告此部分主張「查無任何出貨單或銷貨單以供核對」。
惟依原告公司內部作業流程,係於出貨登記簿上登載客戶訂購資料後,由備料員、會計依出貨本上分別進行備料、輸入電腦,被告林忠明亦於偵查中坦承有於100年8月22日、25日、26日、29日、同年9 月7日、9日、15日自原告公司取貨載離之情形,佐以相關電腦銷貨記錄事後均於被告李緯儀使用之電腦中刪除,堪認被告林忠明確實有杜撰客戶訂購資料、取貨離去,再由被告李緯儀刪除電腦銷貨記錄之情形等語。
並聲明: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99 萬253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㈠、被告林忠明於刑事案件偵查初期,坦承有送貨之情事,並表示不清楚為何銷貨憑單遭到刪除,嗣於民事程序中,又改稱其於出貨登記簿上不實登載原證4 至原證15附表所示等客戶,向原告訂購貨物之紀錄,係出於惡作劇,並未自原告公司領取任何貨物云云。
惟原告公司內部作業流程,係由備料員、會計依出貨本之記錄,分別進行備料、輸入電腦,已如前述,是被告林忠明於出貨本上杜撰資料後,亦須由備料員、會計分別進行備料、輸入電腦,豈可能長期進行「惡作劇」不被發現,被告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院卷一第167頁、第189-1頁反面)。
㈡、被告李緯儀雖否認其曾刪除銷貨記錄云云,然原告公司之包裝印貼紙軟體,係安裝於離職員工「淑芬」之電腦,空白標籤機則放置於「淑芬」之電腦旁,有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林靖憲、員工童芷妍(原名童淑盆)、張容禎之證詞可稽。
上開公用軟體、設備均非位於被告李緯儀之電腦,第三人並無長期使用被告李緯儀電腦之必要,而本件經由被告李緯儀之電腦刪除之銷貨記錄,高達上百項,若無被告李緯儀之配合絕無可能,被告李緯儀否認有刪除銷貨記錄云云,顯非實在(本院卷一第166頁反面)。
㈢、再於出貨登記簿上「打勾」係由證人童芷妍負責,代表該筆訂單已經打單、備料,並經數人共同確認已確實按照出貨登記簿出貨完畢後,才會打勾,被告所辯「打勾取消」云云,並非事實。
再證人劉建男於刑事案件偵查中,已就出貨登記簿上記載「忠明送」等語,代表就是由被告林忠明送貨等情證述在卷,被告林忠明亦自承出貨登記簿上記載「忠明送」等語,大部分就是由其自己送貨,足證被告林忠明確有領取貨物,造成原告損害。
㈣、被告已自認被告林忠明有於99年10月至100年9月間,於出貨登記簿上虛構登載原證4 至原證15附表所示等客戶,向原告訂購貨物之紀錄,其等另辯稱「未曾自原告公司領取任何貨物」一節,核屬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應由被告對此部分主張負舉證責任。
又被告長期虛構訂貨事實,已嚴重損害原告對貨物之控管機制,被告猶稱原告未善盡舉證責任,其主張已顯失公平,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規定,亦應由被告就其主張「未曾自原告公司領取任何貨物」一節,負舉證責任。
㈤、被告係透過於出貨登記簿不實登載客戶訂購貨物之方式,侵占貨物,該等遭侵占之貨物已處於得出售之狀態,原告以遭刪除之銷貨憑單金額請求賠償,並非無據。
縱被告侵占之貨物僅得以成本價計算,依原告公司利潤比,以訴訟標的金額399萬3583元除以1.3後,仍應賠償原告307萬1217元。
貳、被告則以:
一、被告林忠明係因不滿公司獎金制度一變再變,影響被告林忠明之員工權益,遂於99年10月至100年9月間,以惡作劇之方式,於出貨登記簿上虛構訂貨紀錄,但隨即於登記簿上打勾取消訂單,企圖混淆公司運作,實際上均未曾自原告公司領取任何貨物。
更何況,被告2 人均無管領公司貨物之權限,不可能在任何人毫無察覺下運領貨物。
原告公司之貨物是否發生短缺,應以其庫存盤點相關記錄,或其99年、100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之各項報表為證據,僅以被告虛構又刪除訂貨記錄,不足證明原告實際上受有貨物短缺之損害。
二、被告李緯儀係擔任採購工作,職務權責為「進貨單」,而非「銷貨單」,且原告公司所有人之電腦登入密碼均為同一組,被告李緯儀並未刪除任何銷貨記錄,電腦刪除銷貨憑單之記錄,自不能作為不利被告之證據(本院卷一第140 頁)。
再依證人張容禎、陳宥妏、童芷妍之證述,若已經備料、key 出貨單後,尚未出貨前取消訂單,或重複打單時,均會直接在電腦上刪除銷貨憑單,足徵銷貨憑單遭刪除之原因多端,原告主張銷貨憑單遭刪除即係被告侵占銷貨憑單所載貨物云云,顯不足採。
況原告99年12月遭刪除之檔案編號1、2、3、5、6、8(見原證6)、100年1月遭刪除之檔案編號1(見原證7)、100年3月遭刪除之檔案編號3(見原證9)、100年7 月遭刪除之檔案編號14(見原證13)、100年9月遭刪除之檔案編號 2(見原證15)所示計算機名稱均非被告李緯儀使用之電腦,應係他人所刪除,不足證明被告2 人確有侵占該等銷貨憑單上所載貨物。
三、出貨登記簿上記載「忠明送」等語,僅有99年10月遭刪除之檔案編號1(見原證4)、99年11月遭刪除之檔案編號1、2、4、5、6、7(見原證5)、99年12月遭刪除之檔案編號9、12、13、14(見原證6)、100年1月遭刪除之檔案編號3、4、5(見原證7)、100年2月遭刪除之檔案編號6、7(見原證8)、100年3月遭刪除之檔案編號2(見原證9)、100年4月遭刪除之檔案編號8、9(見原證10)'、100年5 月遭刪除之檔案編號2、3、4、6、9、10、11、15(見原證11)、100 年6月遭刪除之檔案編號 1(見原證12),其餘均未記載「忠明送」等語,該等記載「忠明送」之出貨紀錄是否均有實際出貨,已屬可疑,未記載「忠明送」之出貨紀錄是否係由被告林忠明送貨,而得有侵占貨物之機會,更屬有疑。
四、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521號刑事判決,雖認定被告林忠明、李緯儀涉有侵占犯行,然本件縱使有出貨登記簿之下訂資料,亦無法證明侵占之貨品數量、原告受損害之金額為何;
又原告苟受有損害,亦僅為該等貨物之成本,原告主張以貨物售價為計算基礎,亦不可採。
且縱使原告確實有盤點資料,亦僅僅偶爾盤點,取個大概數量,該盤點資料與公司實際上之庫存數量亦不相符,原告未善盡舉證責任,提出積極證據證明貨物是否真有短少、何時短少、短少之種類及數量為何,其訴顯無理由等語(本院卷二第22頁反面、第23頁),資為抗辯。
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叁、兩造經法官試行整理及簡化爭點,結果如下(本院卷二第20頁反面):
一、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被告林忠明、李緯儀原為夫妻關係(102 年12月30日離婚),2人先後於原告公司任職,被告林忠明自98年4 月7日起至100年9月23日止擔任業務工作,負責招攬業務及送貨;
被告李緯儀自98 年11月間至99年初、99年7月20日起至100年9月21日止,負責採購工作。
㈡、被告林忠明有於99年10月至100年9月間,於原告公司出貨登記簿上,不實登載原證4 至原證15附表所示等客戶,向原告訂購貨物之紀錄(見本院卷一第14、18、27、40、46、56、62、72、87、92、115頁)。
㈢、被告林忠明不實登載原證15附表編號7「長盈」、編號8「全周」(即附表一編號70、71)部分,有實際自原告公司領貨售予不詳客戶。
㈣、被告李緯儀有於100年9月27日分別以「豐原張先生」、「長盈」、「全周」之名義,匯款各5000元、9萬元、5萬元予原告。
㈤、上開原證4 至原證15附表所示不實登記之訂購紀錄,均有經登打銷貨憑單,事後遭刪除之情形。
㈥、異動紀錄查詢資料中,計算機名稱「緯儀」為被告李緯儀使用之個人電腦;
計算機名稱「 WWT」為放置於出貨區之公用電腦。
二、兩造爭執事項:
㈠、上開不實登載之訂購紀錄(除「長盈」、「全周」部分),有無實際自原告公司領貨?
㈡、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貨物損失 339萬2538元,有無理由?
肆、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又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328 號裁判意旨參照)。
再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
而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有損害之發生,及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事實外,並以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其成立要件,若其行為並無不法,或其行為並無故意或過失,即無賠償之可言。
是倘行為人否認有侵權行為,即應由請求人就此利己之事實舉證證明;
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參照)。
查原告主張被告林忠明自99年10月起至100年9月間,於出貨登記簿上不實登載原證4至原證15附表(即附表一編號1至71、附表二編號1 至47)所示等客戶,向原告訂購貨物之紀錄,自原告取得貨物侵占入己,再由被告李緯儀刪除銷貨憑單記錄等情,業據原告提出附表一編號1 至65、69、70、71所示等客戶之出貨登記簿紀錄、附表一編號66至68、附表二編號43至47所示等客戶之銷貨憑單影本,及附表一編號1 至71、附表二編號1 至47所示等客戶之銷貨憑單電腦異動記錄明細為證(見本院卷一第14至123頁)。
被告2人雖就被告林忠明有於出貨登記簿上,不實登載前開客戶向原告訂購貨物之紀錄等情,並無爭執,原告此部分主張,應堪信實;
然就被告李緯儀是否有刪除電腦銷貨憑單記錄,及前開出貨登記簿、銷貨憑單所登載貨物,是否有自原告實際領貨等節,則均為被告2 人予以否認,並以前開情詞置辯,依上開說明,應由原告就此有利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二、查原告對被告林忠明、李緯儀提出妨害電腦使用罪、業務侵占刑事告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2 年度調偵字第66號提起公訴,嗣由本院於104 年7月16日以103年度訴字1521號判決在案(現由臺中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1243號審理中),業經本院調閱前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調偵字第66號、本院103年度訴字1521號案件卷宗查核屬實。
經檢察官、本院刑事庭傳喚原告公司負責人即證人林啟明、副總經理即證人林靖憲(原名林良憲)、員工即證人張容禎、陳宥妏、童芷妍(原名童淑盆)、劉建男、陳伯仰、廖蒼哲到庭作證結果:
㈠、證人林啟明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公司接受訂貨、領貨、出貨與入帳流程,係由客戶用電話或傳真將訂單給我們,我們會記在客戶訂貨登記簿上,誰接到電話誰登記,登記完後就放在辦公桌上;
只要貨物是寫「忠明送」,就一定是被告林忠明送貨等語(100年度偵字第23148號卷一第126頁反面、第128頁反面)。
㈡、證人林靖憲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公司接受訂貨、領貨、出貨與入帳流程,係由客戶打電話或傳真訂貨,由接到電話的人寫在出貨本,作業員會定期去看出貨本,就會開始準備,備料後作業員會將數量寫在出貨本的右手邊,以100 年度偵字第23148 號卷一第19頁出貨本紀錄為例,螢光筆圈畫的部分39/H、33/H、35/H是作業員寫的,代表作業員備料完畢,然後會把貨物放在門口站板上,司機領貨時不需要簽名,作業員會將客戶的簽收單拿回來交給公司會計,由會計以月結方式去跟客戶收取貨款,送貨的人不會直接收貨款;
每次出貨與入帳會作核對,公司會以電腦打出貨單,例如客戶這個月叫2次貨,就會有2筆出貨單,司機將出貨單交回公司,會計就先歸檔,到月結時要作帳時再拿出來,如果出貨單與電腦不符,就會去調查,但因為電腦資料被刪除,會計就不去核對此部分的出貨有無入帳;
在電腦建立訂單及銷單之流程,訂單部分係由會計依出貨本上面的資料每天key 入電腦,如果客戶退貨,要另外打退貨單,退貨的部分也是會計每天看出貨本去key 的;
銷貨憑單異動記錄查詢中,欄位「新增」係由會計key 的,「修改」是每個人都可以修改,「刪除」就是銷貨單被刪掉,代表從來沒有這件,上面寫的「銷貨日期」等同出貨日期(100年度偵字第23148 號卷一第127頁正反面);
出貨本係由童淑盆打勾,其核對銷貨單與出貨本後,打勾代表已經依照出貨本列印銷貨單等語(100 年度偵字第23148號卷二第220頁反面)。
另於本院刑事案件審理時具結證稱:公司訂貨、出貨的流程係一般客人下訂單時,不是打電話就是傳真,若是打電話來,接完電話就會把客人需要的東西寫在出貨本上,外面檢貨的師父會來看本子,依照上面的內容備料,備料後,檢貨的師父會在出貨本上註明備貨數量,小姐再依據該數量打銷貨單,打完銷貨單後,送貨的人就去領銷貨單,將貨物上車,最後將貨物送出;
出貨單打的數量與出貨本數量會相同,因為紅筆上面寫的數量就是實際出貨的數量;
林忠明送貨時,不是他親自備料,是備料人員按照出貨本上的數量備完貨給他,讓他去送貨,如果有確實把貨物交到客戶手上,他一定會拿回出貨三聯單紅、白聯,送貨後回來會拿兩張單子,上面會有客戶簽名,我們是以那個做依據,代表貨品已經有送達客戶手上,我們會寄紅單向客戶請款等語(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521號卷第184頁正反面、第187至188頁)。
㈢、證人張容禎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伊於第1 次係在3、4年前任職原告公司,做1 年離開,第2次係自98年做到今年(即100年)3 月離開,伊係負責南部與北部銷貨業務之會計;
公司訂貨、銷貨及入帳的流程,銷貨部分是客人打電話來,每個員工都可以接,接到後換記在出貨本,出貨本是放在外面出貨現場,誰有空會請他出去幫忙寫,或順便一起寫,所以不一定是接電話的人親自去寫,備料員會檢貨,拿出貨本去核對備料,核對後就會打銷貨單,銷貨單是誰有空誰打,沒有固定的人,拿出貨本去對備料的人,對完後就會打銷貨單;
領貨的人不需要簽收,出貨前會以出貨本核對備料是否正確,確認沒有錯就去打單,打單完就在出貨本上打勾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23148號卷一第138頁反面至第140頁反面)。
㈣、陳宥妏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伊自97年年中至99年底於原告公司任職,伊係負責中部銷貨業務之會計;
公司訂貨、銷貨及入帳的流程,銷貨部分是客人打電話來,每個員工都可以接,接到後換記在出貨本,出貨本是放在外面出貨現場,誰有空會請他出去幫忙寫,或順便一起寫,所以不一定是接電話的人親自去寫,備料員會檢貨,拿出貨本去核對備料,核對後就會打銷貨單,銷貨單是誰有空誰打,沒有固定的人,拿出貨本去對備料的人,對完後就會打銷貨單;
領貨的人不需要簽收,出貨前會以出貨本核對備料是否正確,確認沒有錯就去打單,打單完就在出貨本上打勾等語(見100 年度偵字第23148號卷一第138頁反面至第140頁反面)。
㈤、證人童芷妍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伊於100 年4月1日起於原告公司任職,擔任臺中區銷售業務,負責接客戶訂貨電話,打銷貨單,每個月會對帳,對帳跟客戶請款,報價;
伊負責key 中部地區之出貨單,誰都可以接訂貨的電話,接到電話後由接到電話的人去寫出貨本,很少會請別人幫忙寫,檢貨人員會自己去看出貨本備料,將實際要出的數量用紅筆寫在出貨本上,由司機通知伊打單準備出貨,打單是照出貨本的記載打,1次有可能出好幾家公司的貨,有可能1次就打好幾張銷貨單;
伊打單都是用放在出貨區名稱為「 WWT」的電腦,打銷貨憑單的系統帳號密碼是大家共用,銷貨日期就是出貨日期;
出貨單有3聯,1聯客戶留底,白聯是公司留存,紅聯是寄給客戶請款,如果電腦被刪掉,還保留紅聯的話,我們會打電話跟客戶請款;
「千盟」、「弘岱」、「友成」的銷貨單係伊親手交給林忠明,8月23日這3家一起訂貨,也是23日當天出貨,因為當天林忠明要去清水送弘岱的貨,所以就3 家一起送,另外老闆娘也叫林忠明去送大成五金的貨,當天大成五金有退貨,林忠明回來也有在出貨本上登記大成退貨,所以伊對這次訂貨印象很深,「千盟」、「弘岱」、「友成」銷貨憑單上之「千盟」、「余」、「廖」伊不知道是誰寫,在銷貨單這樣寫,是代表對方有收貨;
出貨本上標示「忠明送」就代表係由林忠明去送貨,每次出貨伊幾乎會在場,如果林忠明有跟伊說他當天要去送貨,伊就會把銷貨單交給他;
銷貨單伊對完後,紅單會按照客戶放在資料袋,白單按日期排序放在辦公室的架子,大家都知道放的位置,也都沒有上鎖,北部及南部的銷貨單也是這樣放,如果事後被人抽單,伊不會知道等語(100年度偵字第23148號卷一第170頁反面、第172頁反面)。
另於本院刑事案件審理時具結證稱:伊自100年4月起於被告公司任職,之前擔任中區業務,負責接聽客戶訂貨電話、報價、打銷貨單、出貨等;
被告公司接到訂單時,會將客戶訂購之貨品寫在出貨本上,之後備料人員會來看出貨本檢料,檢料後將產品數量寫在出貨本上,如果確認要出貨就會打銷貨單,所以打出貨單時都已經備好料,伊都是看出貨本已經備料完,才會key 確認之數量上去;
打完銷貨單後會列印三聯單,由送貨員帶去由客戶確認後簽名,其中1聯由客戶留存,其餘1聯白聯由公司留底,另1 聯紅聯於月底寄發帳單向客戶請款時,會一併寄出,銷貨單有客戶簽收,代表這筆已經有送達了;
依照一般公司流程,出貨本上寫「忠明送」就是由被告林忠明去送貨,無論是「忠明送」或其他司機送貨,拿了銷貨3 聯單出去,每次一定會拿回銷貨單3 聯單,才能表示客戶確實有收到貨品;
伊打了銷貨單,隔天還是會再跟電腦對過一次,銷貨單打了幾張出去,幾張回來等語(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521號卷第159頁反面至第161頁正反面、第163頁)。
㈥、證人劉建男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伊自99年3 月29日到現在於原告公司擔任倉管;
原告公司之出貨流程,係由辦公室的同事接到客戶來電後,會記在出貨本上,再交由陳柏仰、伊或司機廖蒼哲備料,把實際要出貨的數量用紅色筆寫在出貨本上,再由童淑盆開單,除了童淑盆外其他人也會幫忙開,司機領貨時不需要簽收;
林忠明會幫忙送貨,出貨本上記載「忠明送」就一定是林忠明送,伊、陳柏仰及廖蒼哲不會幫他送(100 年度偵字第23148號卷一第184頁正反面);
伊從99年3 月到職時,有時會看到出貨本註明「忠明送」,註明「忠明送」的貨都會備料,林忠明送貨還滿頻繁,1個星期送2、3 天,他是用公司的貨車送;
出貨本打勾是由打單的人負責,代表已經備料備好了,出貨單已經印好了,可以出貨;
備料員會在出貨本上寫備料數量,打單的人要看到出貨本註明實際的備料數量,才有辦法打單,因為銷貨單是記載實際出貨量等語(100年度偵字第23148號卷二第219 頁反面至第220頁、第221頁);
及於本院刑事案件審理時具結證稱:伊於原告公司擔任倉管,主要工作內容大概備貨,看一下庫存;
公司訂貨、出貨的流程通常電話來,會寫一本筆記本,看品項、數量,再交給現場人員檢貨,檢完再給打單的人去打出貨單;
出貨本上面,旁邊有用紅筆註記的是數量,代表已經有備貨,伊也會幫忙打單,但大部分是否由會計小姐打的;
備貨大致上是伊、陳柏仰、廖蒼哲,有空的人就會看備貨單,如果有需要就會去拿,如果很忙的話,有時候林靖憲也會幫忙弄;
出貨本上有「忠明送」是由林忠明開車出去送貨,常常有些寫「忠明送」就是會比較趕的,大家會一起幫忙他備貨,那個數量通常都滿大的等語(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521號卷第258至263頁)。
㈦、證人陳柏仰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伊於原告公司工作,98年開始專門備料;
原告公司之出貨流程係伊會去看出貨本,按照上面產品的明細去備料,實際備的料應該會在出貨本上註明;
出貨本上註記「忠明送」代表該筆貨物是由林忠明送的,最後也是由他去送,沒有看過其他人會幫忙送該批貨等語(100年度偵字第23148號卷二第220 頁正反面);
及於本院刑事案件審理時具結證稱:伊在原告公司負責備料工作,按照出貨本,去拿貨,在出貨本上伊在原告公司負責備料工作,按照出貨本,去拿貨,在出貨本上用紅筆註記數量;
出貨本上寫「忠明送」,意思是林忠明送的,他有請伊,伊才會幫他備料;
當天備貨完,還沒出貨以前,客戶就退貨,備好的貨可能丟在那邊,或過幾天再拿回去放;
伊有遇過備完貨,貨一直放在那裡,都沒有出貨的情況,有時候小姐說客人先不要,就丟在那裡,這個情況應該比較少等語(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521號卷第263頁反面、第264頁反面、第265至266頁)。
㈧、證人廖蒼哲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伊於96年開始到原告公司擔任送貨人員,原告公司就伊或林忠明負責送貨,林忠明有自己的客戶,他會自己送貨,伊負責公司之客戶;
出貨本記載「忠明送」一定是林忠明自己送貨,這種情形伊從來沒有幫林忠明送貨;
伊自己送貨的,伊自己會備料,如果出貨本註明「忠明送」,是由倉管幫林忠明備料;
如果沒有寫「忠明送」,林忠明有叫伊幫忙,伊就會幫他送貨,但金額、數量均不多,約每月1、2次等語(100年度偵字第23148號卷一第170頁反面至第171頁);
及於本院刑事案件審理時具結證稱:伊在99年間於原告公司負責送貨工作,現在是倉管;
送貨的流程是客戶打電話來之後,小姐會把螺絲的品名抄在簿子上,我們依照簿子上的品名檢料,送給客戶;
出貨登記簿有註明「忠明送」的話,就是林忠明送的,除非他要求,不然伊不會幫他送,其他沒有註明的話就是伊送的等語(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521號卷第267頁反面至第268頁)。
㈨、綜參上開證人證述,就原告公司客戶訂購貨物之處理流程,係由員工接聽客戶來電或傳真,將客戶欲訂購之貨物品項、數量登載於出貨登記簿上,其後由負責備料之劉建男、陳柏仰或廖蒼哲,依出貨登記簿上之紀錄及倉庫貨物數量備料,並於出貨登記簿上以紅筆註記實際備料數量,再主要由負責會計工作之童芷妍,依出貨登記簿上所記載之實際備貨情形,於電腦系統內登打銷貨憑單後,於出貨登記簿上打勾。
代表已確認登打並列印銷貨憑單,由負責送貨之員工領取銷貨憑單及貨物送貨一節,均大致相符,足堪採信。
是依原告所提之出貨登記簿影本、銷貨憑單異動記錄所示,以附表一編號1 至65、69、70、71所示等客戶之出貨登記簿紀錄,其上均有備料人員備料後註記之備料數量,並已登打銷貨憑單,於出貨本上打勾等情,足認該等訂貨資料之貨物均已完成備料,並登打銷貨憑單,而處於可送貨之狀態;
另就附表一編號66、67、68所示客戶部分,依證人童芷妍前開證述,亦足證明上開客戶交易已完成備料,由證人童芷妍登打銷貨憑單資料後,將列印出來之銷貨憑單交予被告林忠明,由被告林忠明負責送貨。
從而,原告主張以各該出貨登記簿紀錄、銷貨憑單為據,認定遭被告侵占如附表一所示之貨品項目、數量、金額,共計232 萬9560元,應屬有據。
苟如被告所辯稱,被告林忠明於出貨本上不實登載客戶訂貨資料後,隨即打勾取消云云,則依原告公司出貨流程,根本不會就已於出貨本上打勾代表已完成出貨程序之客戶交易進行備料,證人童芷妍等會計人員,亦不會再依據出貨本記載之備料數量,新增登打銷貨憑單,是被告前開所辯,顯與客觀事證不符,要屬無稽。
㈩、參以被告2 人就被告林忠明於出貨本不實登載原證15附表編號7「長盈」、編號8「全周」(即附表一編號70、71)部分,有實際自原告公司領貨售予不詳客戶等情,並無爭執,被告林忠明並於刑事案件偵查中供陳:伊出貨長盈的前1、2天,剛好有人打電話給伊訂貨,對方姓周的樣子,伊用長盈與全周之名義出貨,實際出貨的數量與伊在出貨單寫的數量相同;
伊(於出貨登記簿)寫長盈跟全周公司,是因為周先生是新的客戶,伊不想再帶新的客戶給公司;
林啟明於伊離職前沒有告知伊出貨單有問題,伊係於離職當天直接告知林啟明等語(102 年度偵續字第66號卷第23至24頁);
及被告李緯儀於偵查中供稱:全周、長盈、豐原張先生的部分係由公司取貨,伊以全周、長盈、豐原張先生的名義匯款給公司,係因我們借用全周、長盈、豐原張先生之名義向原告買貨,實際上全部是一個周先生要買的等語,目的是不讓公司知道,因為公司會搶客人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23148號卷三第41頁),益徵被告2 人雖無管領公司貨物之權限,然以此於出貨登記簿上不實登載客戶訂貨記錄之方式,確實能依循一般備料、出貨流程,成功自原告領得貨物。
三、被告雖另辯稱,被告李緯儀之職務權責並非處理銷貨憑單,其並未刪除任何銷貨記錄,且銷貨憑單遭刪除之原因多端,原告主張銷貨憑單遭刪除即係被告2 人侵占銷貨憑單所載貨物云云,顯不足採;
又出貨單上僅有部分記載「忠明送」等語,未記載「忠明送」之出貨單是否係由被告林忠明送貨,更屬有疑云云。
經查:
㈠、附表一編號1 至11、14、16、17、19至71所示等客戶交易之銷貨憑單,係由計算機名稱「緯儀」之電腦刪除;
附表一編號 12、13所示客戶交易之銷貨憑單,係由計算機名稱「WWT」之電腦刪除、附表一編號15所示客戶交易之銷貨憑單,係由計算機名稱「宥炆」之電腦刪除,附表一編號18客戶交易之銷貨憑單,則無刪除記錄等情,有各該銷貨憑單異動記錄查詢附卷可稽。
其中計算機名稱「緯儀」為被告李緯儀使用之個人電腦;
計算機名稱「 WWT」為放置於出貨區之公用電腦,亦為被告所不爭執。
則依前開共計70筆之銷貨憑單記錄遭到刪除,其中多達67筆,並經被告李緯儀使用之個人電腦刪除,原告主張前開銷貨憑單記錄係由被告李緯儀所刪除,自非無據,足堪採信。
㈡、又依證人張容禎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原告公司辦公室有9 個位子,每個位置都有1 台電腦,100年度偵字第23148號卷一第36頁之銷貨憑單異動記錄查詢畫面係公司之作業系統,大家都可以進入作業系統,辦公室都知道帳號密碼,員工不一定固定使用自己的電腦,有時忙會彼此幫忙,或是請假時,別人也會用電腦;
如果都沒有出貨的話,銷貨憑單就直接刪掉,不用打退貨單;
剛試用軟體時常常直接刪除,有時不同人打也會打重覆,就得刪掉,軟體是去年開始使用,幾個月之後才上手,因為軟體一直在修改(100年度偵字第23148號卷一第138頁反面至第140頁反面);
我們的電腦是沒有特定的人在使用,原則上都使用自己的電腦;
伊看過有其他人用過李緯儀的電腦,伊不知道其他人為什麼要去用她的電腦,伊在查產品的單價時才會使用她的電腦,因為伊的電腦如果在沖帳的畫面,還要切換很麻煩,就直接用她的電腦;
會計也會刪除銷貨單,因為我們新舊軟體交替,在學習新軟體的運作,時常會有錯誤,所以我們是整筆刪掉等語(100 年度偵字第23148 號卷三第23頁正反面);
及於本院刑事庭審理時具結證稱:在伊的印象中,每個人坐的位置是固定的,但電腦沒有固定人使用,我們有時候忙的話,也要去外面打出貨單,這樣等於伊2 台電腦都會使用,伊會使用自己的電腦,也會使用出貨區的電腦,別人也會使用我們的電腦,沒有固定;
伊大部分都使用自己的電腦跟出貨區的電腦,很少使用別人的電腦,伊不確定有沒有看過其他人使用過李緯儀的電腦,時間過太久了(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521號卷第167頁反面至第168頁、第169 頁反面至第170頁);
客人打電話來訂貨,貨物尚未出貨前取消訂單,如果出貨單已經打好了,就會直接刪掉,由誰刪除不一定,誰接到取消訂貨的電話,就由誰去刪除,沒有所謂固定職責區分,伊可以刪單、打出貨單,也可以做帳,重複打單也會刪掉銷貨憑單;
以伊自己的使用情況,會用自己的電腦或是出貨單的電腦做刪除,不會用李緯儀的電腦做刪除;
若貨物已經到廠商那邊才取消訂單,那是退貨,那就不算刪除,要電腦打退貨單等語(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521號卷第168頁反面至第169頁、170頁、第171 頁正反面)。
證人陳宥妏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原告公司辦公室有9 個位子,每個位置都有1台電腦,100年度偵字第23148 號卷一第36頁之銷貨憑單異動記錄查詢畫面係公司之作業系統,大家都可以進入作業系統,辦公室都知道帳號密碼,員工不一定固定使用自己的電腦,有時忙會彼此幫忙,或是請假時,別人也會用電腦(100年度偵字第23148號卷一第138頁反面至第140頁反面);
刪除銷貨單很多人都可以做,沒有分什麼部門,大家都可以做,如打到重複的;
伊後來是做會計的,出貨單沒有固定的人在打,前面有人打,如果有重複,伊會把重複的刪掉等語(100年度偵字第23148號卷三第24頁);
證人劉建男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如果客戶取消訂單已備料的貨,由童淑盆或其他小姐跟我們口頭說,如果已經印銷貨單,就要在電腦上刪除,把銷貨單撕掉,通常是童淑盆刪除比較多等語(100 年度偵字第23148號卷一第184頁反面)。
證人童芷妍於本院刑事案件審理時具結證稱:伊曾經有刪除過銷貨憑單,但機會很少,伊如果要刪除憑單,是使用出貨區名稱「 WWT」之電腦,有時候客人取消訂單,如果銷貨單已經打好列印出來,尚未出貨前,伊就會直接在電腦上刪除該筆銷貨單;
若已經整理好貨到客人那裡,客人全部要退貨時,會直接在電腦上刪除整筆銷貨單,若是部分退貨,伊會打退貨單;
伊印象中沒有遇過客戶在伊已經打完出貨單後,取消整筆訂貨;
伊原則上係用公司外面出貨區名稱為「 WWT」之電腦打出貨單,公司是自己使用自己之電腦,出貨區的電腦是大家都可以用,但原則上是打出貨單在用,伊本身沒有用過李緯儀之電腦,也沒有遇過其他人使用李緯儀之電腦等語(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521號卷第161頁、第163頁反面至第166頁);
及證人林靖憲於刑事案件審理時具結證稱:接到客戶訂單之後又取消,若還沒有備料,我們會先電話詢問取消訂貨的原因,如果還沒打單就算了,如果打單出來,但還沒備料的情況下,我們就直接把單子刪掉等語(見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521號卷第189頁),原告公司於銷貨憑單登打錯誤、重複登打,或客戶於出貨前取消訂貨,或客戶全部退貨時,雖有於電腦系統上直接刪除出貨單之情形,惟依證人陳宥妏、張容禎、童芷妍上開證述,可知原告公司員工原則上均係使用自己座位上之電腦,不會使用其他員工座位上之電腦,且本件被告林忠明於出貨本上不實登載客戶向原告之訂購記錄,於原告發覺前,均無何人知悉,除被告2 人自身為避免原告事後核對電腦記錄時,查覺電腦系統上有銷貨紀錄,卻無紙本銷貨憑單3 聯單之情形,而有私下刪除銷貨憑單紀錄之必要,實無可能另有他人特意刪除此多達70筆虛偽交易之銷貨憑單記錄。
本件復無其他客觀證據,可資證明前開銷貨憑單有無登打錯誤、重複登打、被告是否有於領貨前向原告取消訂貨,或於領貨後再行退貨,而須事後刪除銷貨憑單之情形,被告空言辯駁並無刪除銷貨憑單記錄云云,自難採憑。
又原告公司所有電腦均可登入銷貨憑單作業系統,業據證人張容禎、陳宥妏證述在卷,從而,建立、修改及刪除銷貨憑單等作業,不須以特定電腦為之,是以被告李緯儀於原告公司縱係負責採購業務,而未經手處理銷貨事項,或前開銷貨憑單少數有非以被告李緯儀使用之個人電腦刪除之情形,亦不足採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㈢、再以原告所提出之出貨登記簿紀錄,其上均有註記備料數量,並已登打銷貨憑單,於出貨本上打勾,被告事實上亦得依循一般備料、出貨流程,以此虛偽登載訂貨記錄之方式,成功自原告取得貨品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
參諸上開證人林啟明、童芷妍、劉建男、陳柏仰、廖蒼哲之證述,已就出貨本上記載「忠明送」等語,代表係由被告林忠明送貨等情,一致供述在卷;
且附表一所示等客戶,實際上既未向原告訂購貨物,則被告林忠明僅有向原告訛稱要親自送貨,自行將已備料之貨物載離,始能避免原告送貨至該等客戶後,發現客戶並未訂貨之事實。
從而,被告辯以出貨本上記載「忠明送」等語,不一定係由被告林忠明送貨,其餘未記載「忠明送」部分,亦不能證明被告有侵占貨物行為云云,亦無可採。
四、綜上說明,本件依出貨登記簿上備料人員備料後註記之紀錄,及電腦系統內亦有依據出貨登記簿上備料數量登載之銷貨憑單新增記錄,原告主張附表一所示等客戶訂貨資料之貨物,均已備料完成,經被告林忠明取走而侵占入己,再由被告李緯儀配合刪除銷貨憑單記錄,以避免原告查核發覺之事實,應堪認定。
又本件被告林忠明、李緯儀共同以上開方式侵占原告公司貨品,顯有不法侵害原告系爭貨品之所有權,並致使原告受到損害,依法即應連帶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故原告主張被告林忠明、李緯儀應負擔共同侵權行為責任,請求賠償系爭貨品價值,應認於法有據。
五、再按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民法第216條定有明文。
本件附表一編號1至71所示貨品係遭被告林忠明取走,以致無法由原告銷售,原告確實受有貨品本身成本損失之利益,以及可能銷售之利潤損失之期待利益,則原告以各貨品通常出貨單價計算所受損害額,共計232 萬9560元,洵屬可採,扣除被告已就附表一編號70、71部分匯款合計14萬5000元,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218 萬4560元,應有理由。
六、至原告主張被告侵占如附表二編號1 至47所示等貨物部分,其中附表二編號1、2、5、7、44部分,各筆銷貨憑單係由計算機名稱「WWT」之電腦刪除;
附表二編號3部分,銷貨憑單係由計算機名稱「淑芬」之電腦刪除;
附表二編號 4、6、8至14、15至29、30至43、45至47部分,銷貨憑單係由計算機名稱「緯儀」之電腦刪除等情,固據原告提出各該銷貨憑單之電腦異動記錄為證。
然上開交易,除附表二編號7 莊鎮鋼板有限公司(即原證9附表編號3)外,均無出貨登記簿記錄可資為證,而依證人劉建男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備料之後,還沒出貨前,曾經有過取消訂單之情形,這種情況要在出貨本上註明「取消」,這是由通知取消的人負責寫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23148號卷二第219 頁反面至第220頁、第221頁),再參前開附表二編號7 莊鎮鋼板有限公司之出貨本紀錄,確有記載「取消」等語之情形,有該出貨登記簿影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59頁),應係被告於虛偽登載客戶訂貨記錄後,偶有於備貨後、實際出貨前即向原告「取消訂貨」之情形。
從而,於出貨登記簿上已有記載「取消」等語,或無出貨登記簿足以佐證各筆客戶交易已完成備料,並於出貨本上打勾,確認已登打並列印銷貨憑單,且無取消出貨之情況下,尚難僅以銷貨憑單之新增、刪除記錄,即遽認被告確有自原告取得附表二編號1 至47所示等貨物之事實。
原告雖另主張依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所示,被告林忠明有於 100年8月22日、25日、26日、29日、同年9月7日、9日、15日自原告公司取貨以廂型車載離,遭侵占之貨品規格、數量,亦均能以廂型車裝載,然依證人林靖憲、童芷妍、劉建男、陳柏仰、廖蒼哲前開證述,被告林忠明於原告公司原本即有負責部分送貨業務,原告所提出上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所示,被告林忠明駕駛將貨物搬上車輛載離之情形(見102 年度調偵字第66號卷第9 至11頁),亦有可能為被告林忠明就其他正常客戶交易之送貨情形,是僅憑被告林忠明駕車載離貨物之監視畫面,尚無從證明被告2 人侵占貨物之事實。
原告復未就其主張被告有自原告領得附表二所示等貨物一節,提出其他積極證據,是原告主張被告有侵占此部分貨物云云,本院尚難酌採。
伍、綜上所述,原告依共同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18萬45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2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陸、原告及被告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及免為假執行宣告,經核原告勝訴部份,合於法律規定,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應予駁回。
柒、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捌、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附表一:
┌─┬──────┬───────┬──────┬─────┬──────┐
│編│新增銷貨憑單│冒用之客戶名稱│侵占貨品(螺│ 侵占金額 │刪除銷貨憑單│
│號│日期即出貨日│ │絲)數量(單│(新臺幣)│日期(刪除之│
│ │(新增之系統│ │位: H,係指│ │系統計算機名│
│ │計算機名稱)│ │100支) │ │稱) │
├─┼──────┼───────┼──────┼─────┼──────┤
│1 │99年10月27日│建全五金行 │ 171 │ 31,780 │99年10月30日│
│ │(WWT) │ │ │ │(緯儀) │
├─┼──────┼───────┼──────┼─────┼──────┤
│2 │99年10月27日│証強鋁材行 │ 1,050 │ 51,890 │99年10月30日│
│ │(WWT) │ │ │ │(緯儀) │
├─┼──────┼───────┼──────┼─────┼──────┤
│3 │99年10月28日│弘佳鐵材行 │ 264 │ 30,564 │99年10月30日│
│ │(WWT) │ │ │ │(緯儀) │
├─┼──────┼───────┼──────┼─────┼──────┤
│4 │99年11月2日 │新霖鋁業有限公│ 910 │ 42,500 │99年11月4日 │
│ │(WWT) │司 │ │ │(緯儀) │
├─┼──────┼───────┼──────┼─────┼──────┤
│5 │99年11月2日 │進傑鋁業有限公│ 490 │ 24,420 │99年11月4日 │
│ │(WWT) │司 │ │ │(緯儀) │
├─┼──────┼───────┼──────┼─────┼──────┤
│6 │99年11月5日 │全鴻機械五金行│ 38 │ 16,660 │99年11月8日 │
│ │(WWT) │ │ │ │(緯儀) │
├─┼──────┼───────┼──────┼─────┼──────┤
│7 │99年11月10日│建億鋁業股份有│ 880 │ 15,840 │99年11月12日│
│ │(WWT) │限公司 │ │ │(緯儀) │
├─┼──────┼───────┼──────┼─────┼──────┤
│8 │99年11月10日│通霄鋁門窗 │ 760 │ 30,870 │99年11月12日│
│ │(WWT) │ │ │ │(緯儀) │
├─┼──────┼───────┼──────┼─────┼──────┤
│9 │99年11月16日│祥富五金股份有│ 60 │ 29,448 │99年11月17日│
│ │(WWT) │限公司 │ │ │(緯儀) │
├─┼──────┼───────┼──────┼─────┼──────┤
│10│99年11月16日│祥豪五金有限公│ 345 │ 24,170 │99年11月18日│
│ │(WWT) │司 │ │ │(緯儀) │
├─┼──────┼───────┼──────┼─────┼──────┤
│11│99年11月16日│富毓五金行 │ 417.8 │ 38,382 │99年11月18日│
│ │(WWT) │ │ │ │(緯儀) │
├─┼──────┼───────┼──────┼─────┼──────┤
│12│99年12月13日│多田鋁業有限公│ 1,090 │ 46,080 │99年12月14日│
│ │(WWT) │司 │ │ │(WWT) │
├─┼──────┼───────┼──────┼─────┼──────┤
│13│99年12月13日│府騰鋁業有限公│ 1,090 │ 46,080 │99年12月14日│
│ │(WWT) │司 │ │ │(WWT) │
├─┼──────┼───────┼──────┼─────┼──────┤
│14│99年12月13日│賜鴻五金水電材│ 510 │ 39,272 │99年12月14日│
│ │(WWT) │料行 │ │ │(緯儀) │
├─┼──────┼───────┼──────┼─────┼──────┤
│15│99年12月14日│東鑫鋁門窗 │ 774 │ 47,930 │99年12月18日│
│ │(WWT) │ │ │ │(宥炆) │
├─┼──────┼───────┼──────┼─────┼──────┤
│16│99年12月17日│弘佳鐵材行 │ 306 │ 39,426 │99年12月21日│
│ │(WWT) │ │ │ │(緯儀) │
├─┼──────┼───────┼──────┼─────┼──────┤
│17│99年12月25日│証強鋁材行 │ 1,955 │ 75,295 │99年12月27日│
│ │(無資料) │ │ │ │(緯儀) │
├─┼──────┼───────┼──────┼─────┼──────┤
│18│99年12月25日│成功五金行 │ 365 │ 30,715 │(無資料) │
│ │(WWT) │ │ │ │ │
├─┼──────┼───────┼──────┼─────┼──────┤
│19│99年12月28日│九唯鋼品有限公│ 604 │ 35,804 │100年1月4日 │
│ │(WWT) │司 │ │ │(緯儀) │
├─┼──────┼───────┼──────┼─────┼──────┤
│20│99年12月28日│弘岱工業有限公│ 604 │ 35,804 │100年1月4日 │
│ │(WWT) │司 │ │ │(緯儀) │
├─┼──────┼───────┼──────┼─────┼──────┤
│21│99年12月29日│千盟不鏽鋼金屬│ 360 │ 15,830 │100年1月4日 │
│ │(WWT) │建材行 │ │ │(緯儀) │
├─┼──────┼───────┼──────┼─────┼──────┤
│22│100年1月3日 │新霖鋁業有限公│ 560 │ 24,360 │100年1月6日 │
│ │(WWT) │司 │ │ │(緯儀) │
├─┼──────┼───────┼──────┼─────┼──────┤
│23│100年1月3日 │靖棋實業有限公│ 1,602 │ 93,146 │100年1月6日 │
│ │(WWT) │司 │ │ │(緯儀) │
├─┼──────┼───────┼──────┼─────┼──────┤
│24│100年1月17日│千盟不鏽鋼金屬│ 1,025 │ 41,215 │100年1月24日│
│ │(WWT) │建材行 │ │ │(緯儀) │
├─┼──────┼───────┼──────┼─────┼──────┤
│25│100年1月25日│長昌室內裝潢有│ 300 │ 28,200 │100年2月10日│
│ │(WWT) │限公司 │ │ │(緯儀) │
├─┼──────┼───────┼──────┼─────┼──────┤
│26│100年2月11日│全鴻機械五金行│ 465 │ 39,465 │100年2月15日│
│ │(WWT) │ │ │ │(緯儀) │
├─┼──────┼───────┼──────┼─────┼──────┤
│27│100年2月11日│協興鋁業有限公│ 720 │ 26,320 │100年2月15日│
│ │(WWT) │司 │ │ │(緯儀) │
├─┼──────┼───────┼──────┼─────┼──────┤
│28│100年2月14日│弘佳鐵材行 │ 580 │ 21,482 │100年2月15日│
│ │(WWT) │ │ │ │(緯儀) │
├─┼──────┼───────┼──────┼─────┼──────┤
│29│100年2月21日│長昌室內裝潢有│ 388 │ 36,780 │100年2月23日│
│ │(WWT) │限公司 │ │ │(緯儀) │
├─┼──────┼───────┼──────┼─────┼──────┤
│30│100年2月25日│多田鋁業有限公│ 540 │ 23,040 │100年2月28日│
│ │(WWT) │司 │ │ │(緯儀) │
├─┼──────┼───────┼──────┼─────┼──────┤
│31│100年2月25日│府騰鋁業有限公│ 540 │ 20,640 │100年2月28日│
│ │(WWT) │司 │ │ │(緯儀) │
├─┼──────┼───────┼──────┼─────┼──────┤
│32│100年2月26日│五環建材有限公│ 698 │ 59,250 │100年2月28日│
│ │(宥妏) │司 │ │ │(緯儀) │
├─┼──────┼───────┼──────┼─────┼──────┤
│33│100年2月26日│煌家建材行 │ 70 │ 1,350 │100年2月28日│
│ │(WWT) │ │ │ │(緯儀) │
├─┼──────┼───────┼──────┼─────┼──────┤
│34│100年2月26日│總合建材有限公│ 344 │ 33,112 │100年2月28日│
│ │(宥妏) │司 │ │ │(緯儀) │
├─┼──────┼───────┼──────┼─────┼──────┤
│35│100年3月2日 │靖霖實業股份有│ 1,128 │ 100,568 │100年3月7日 │
│ │(WWT) │限公司 │ │ │(緯儀) │
├─┼──────┼───────┼──────┼─────┼──────┤
│36│100年3月7日 │長昌室內裝潢有│ 928 │ 76,784 │100年3月15日│
│ │(容禎) │限公司 │ │ │(緯儀) │
├─┼──────┼───────┼──────┼─────┼──────┤
│37│100年3月11日│三固鋁業股份有│ 610 │ 31,760 │100年3月15日│
│ │(WWT) │限公司 │ │ │(緯儀) │
├─┼──────┼───────┼──────┼─────┼──────┤
│38│100年4月12日│大源鋁業股份有│ 510 │ 28,710 │100年4月16日│
│ │(WWT) │限公司 │ │ │(緯儀) │
├─┼──────┼───────┼──────┼─────┼──────┤
│39│100年4月12日│日森建材行 │ 350 │ 21,950 │100年4月16日│
│ │(WWT) │ │ │ │(緯儀) │
├─┼──────┼───────┼──────┼─────┼──────┤
│40│100年4月12日│長昌室內裝潢有│ 122 │ 15,974 │100年4月16日│
│ │(WWT) │限公司 │ │ │(緯儀) │
├─┼──────┼───────┼──────┼─────┼──────┤
│41│100年4月14日│新霖鋁業有限公│ 240 │ 11,490 │100年4月19日│
│ │(WWT) │司 │ │ │(緯儀) │
├─┼──────┼───────┼──────┼─────┼──────┤
│42│100年4月18日│東源建材行 │ 122 │ 13,944 │100年4月21日│
│ │(緯儀) │ │ │ │(緯儀) │
├─┼──────┼───────┼──────┼─────┼──────┤
│43│100年4月27日│金源富建材行 │ 284 │ 21,538 │100年4月29日│
│ │(WWT) │ │ │ │(緯儀) │
├─┼──────┼───────┼──────┼─────┼──────┤
│44│100年4月27日│寶城五金百貨有│ 160 │ 16,152 │100年4月29日│
│ │(WWT) │限公司 │ │ │(緯儀) │
├─┼──────┼───────┼──────┼─────┼──────┤
│45│100年4月28日│聯美林業股份有│ 600 │ 65,500 │100年5月4日 │
│ │(WWT) │限公司 │ │ │(緯儀) │
├─┼──────┼───────┼──────┼─────┼──────┤
│46│100年4月28日│聯美林業股份有│ 300 │ 39,400 │100年5月3日 │
│ │(WWT) │限公司 │ │ │(緯儀) │
├─┼──────┼───────┼──────┼─────┼──────┤
│47│100年5月7日 │金源富建材行 │ 360 │ 35,580 │100年5月10日│
│ │(WWT) │ │ │ │(緯儀) │
├─┼──────┼───────┼──────┼─────┼──────┤
│48│100年5月11日│常利建材行 │ 382 │ 30,870 │100年5月13日│
│ │(WWT) │ │ │ │(緯儀) │
├─┼──────┼───────┼──────┼─────┼──────┤
│49│100年5月11日│統遠裝潢建材行│ 122 │ 14,894 │100年5月13日│
│ │(WWT) │ │ │ │(緯儀) │
├─┼──────┼───────┼──────┼─────┼──────┤
│50│100年5月17日│長昌室內裝潢有│ 224 │ 23,468 │100年5月19日│
│ │(WWT) │限公司 │ │ │(緯儀) │
├─┼──────┼───────┼──────┼─────┼──────┤
│51│100年5月17日│新新建材行 │ 351 │ 22,853 │100年5月19日│
│ │(WWT) │ │ │ │(緯儀) │
├─┼──────┼───────┼──────┼─────┼──────┤
│52│100年5月17日│源泰建材五金行│ 117 │ 13,458 │100年5月19日│
│ │(緯儀) │ │ │ │(緯儀) │
├─┼──────┼───────┼──────┼─────┼──────┤
│53│100年5月18日│益昌材料行 │ 120 │ 11,520 │100年5月23日│
│ │(容楨) │ │ │ │(緯儀) │
├─┼──────┼───────┼──────┼─────┼──────┤
│54│100年5月18日│弘佳鐵材行 │ 380 │ 16,240 │100年5月23日│
│ │(容楨) │ │ │ │(緯儀) │
├─┼──────┼───────┼──────┼─────┼──────┤
│55│100年5月25日│子暘精品鋁業股│ 907 │ 42,865 │100年5月27日│
│ │(緯儀) │份有限公司 │ │ │(緯儀) │
├─┼──────┼───────┼──────┼─────┼──────┤
│56│100年5月25日│全鴻機械五金行│ 124 │ 23,764 │100年5月27日│
│ │(緯儀) │ │ │ │(緯儀) │
├─┼──────┼───────┼──────┼─────┼──────┤
│57│100年5月25日│建中建材五金行│ 396 │ 31,074 │100年5月27日│
│ │(WWT) │ │ │ │(緯儀) │
├─┼──────┼───────┼──────┼─────┼──────┤
│58│100年5月30日│靖棋實業有限公│ 270 │ 12,020 │100年6月1日 │
│ │(緯儀) │司 │ │ │(緯儀) │
├─┼──────┼───────┼──────┼─────┼──────┤
│59│100年6月13日│新霖鋁業有限公│ 310 │ 15,150 │100年6月15日│
│ │(WWT) │司 │ │ │(緯儀) │
├─┼──────┼───────┼──────┼─────┼──────┤
│60│100年6月14日│大源鋁業股份有│ 576 │ 25,806 │100年6月22日│
│ │(緯儀) │限公司 │ │ │(緯儀) │
├─┼──────┼───────┼──────┼─────┼──────┤
│61│100年6月14日│吉泰五金行 │ 60 │ 9,144 │100年6月22日│
│ │(緯儀) │ │ │ │(緯儀) │
├─┼──────┼───────┼──────┼─────┼──────┤
│62│100年6月14日│長昌室內裝潢有│ 228 │ 21,948 │100年6月22日│
│ │(緯儀) │限公司 │ │ │(緯儀) │
├─┼──────┼───────┼──────┼─────┼──────┤
│63│100年6月18日│金源富建材行 │ 96 │ 7,810 │100年6月22日│
│ │(WWT) │ │ │ │(緯儀) │
├─┼──────┼───────┼──────┼─────┼──────┤
│64│100年6月29日│進傑鋁業有限公│ 900 │ 36,780 │100年7月1日 │
│ │(WWT) │司 │ │ │(緯儀) │
├─┼──────┼───────┼──────┼─────┼──────┤
│65│100年7月18日│千盟不鏽鋼金屬│ 270 │ 14,850 │100年7月21日│
│ │(WWT) │建材行 │ │ │(緯儀) │
├─┼──────┼───────┼──────┼─────┼──────┤
│66│100年8月25日│千盟不鏽鋼金屬│ 360 │ 11,880 │100年8月29日│
│ │(緯儀) │建材行 │ │ │(緯儀) │
├─┼──────┼───────┼──────┼─────┼──────┤
│67│100年8月25日│友成鋁業有限公│ 1,100 │ 41,690 │100年8月29日│
│ │(緯儀) │司 │ │ │(緯儀) │
├─┼──────┼───────┼──────┼─────┼──────┤
│68│100年8月25日│弘岱工業有限公│ 1,355 │ 45,215 │100年8月29日│
│ │(緯儀) │司 │ │ │(緯儀) │
├─┼──────┼───────┼──────┼─────┼──────┤
│69│100年8月29日│喬裕建材有限公│ 596 │ 32,371 │100年9月5日 │
│ │(WWT) │司 │ │ │(緯儀) │
├─┼──────┼───────┼──────┼─────┼──────┤
│70│100年9月15日│長盈建材有限公│ 1,090 │ 91,280 │100年9月19日│
│ │(WWT) │司 │ │ │(緯儀) │
├─┼──────┼───────┼──────┼─────┼──────┤
│71│100年9月15日│全周不銹鋼鋁門│ 1,620 │ 56,140 │100年9月19日│
│ │(緯儀) │窗 │ │ │(緯儀) │
└─┴──────┴───────┴──────┴─────┴──────┘
附表二:
┌─┬──────┬───────┬──────┬─────┬──────┐
│編│新增銷貨憑單│冒用之客戶名稱│侵占貨品(螺│ 侵占金額 │刪除銷貨憑單│
│號│日期即出貨日│ │絲)數量(單│(新臺幣)│日期(刪除之│
│ │(新增之系統│ │位: H,係指│ │系統計算機名│
│ │計算機名稱)│ │100支) │ │稱) │
├─┼──────┼───────┼──────┼─────┼──────┤
│1 │99年12月8日 │三固鋁業股份有│ 1,330 │ 52,280 │99年12月13日│
│ │(WWT) │限公司 │ │ │(WWT) │
├─┼──────┼───────┼──────┼─────┼──────┤
│2 │99年12月8日 │佳昱興五金有限│ 246 │ 16,780 │99年12月13日│
│ │(WWT) │公司 │ │ │(WWT) │
├─┼──────┼───────┼──────┼─────┼──────┤
│3 │99年12月8日 │協興鋁業股份有│ 705 │ 33,270 │99年12月13日│
│ │(WWT) │限公司 │ │ │(淑芬) │
├─┼──────┼───────┼──────┼─────┼──────┤
│4 │99年12月14日│頂鑫西工五金行│ 40 │ 4,600 │99年12月15日│
│ │(WWT) │ │ │ │99年12月20日│
│ │(宥炆) │ │ │ │(緯儀) │
├─┼──────┼───────┼──────┼─────┼──────┤
│5 │100年1月3日 │靖霖實業股份有│ 1,602 │ 91,546 │100年1月3日 │
│ │(WWT) │限公司 │ │ │(WWT) │
├─┼──────┼───────┼──────┼─────┼──────┤
│6 │100年2月15日│聯美林業股份有│ 1,708 │ 157,780 │100年2月21日│
│ │(WWT) │限公司 │ │ │(緯儀) │
├─┼──────┼───────┼──────┼─────┼──────┤
│7 │100年3月11日│莊鎮鋼板有限公│ 290 │ 14,808 │100年3月11日│
│ │(WWT) │司 │ │ │(WWT) │
├─┼──────┼───────┼──────┼─────┼──────┤
│8 │100年3月30日│總合建材有限公│ 259 │ 23,558 │100年4月7日 │
│ │(無資料) │司 │ │ │(緯儀) │
├─┼──────┼───────┼──────┼─────┼──────┤
│9 │100年3月30日│總合建材有限公│ 342 │ 48,564 │100年4月7日 │
│ │(WWT) │司 │ │ │(緯儀) │
├─┼──────┼───────┼──────┼─────┼──────┤
│10│100年5月26日│明益五金行 │ 166 │ 21,624 │100年5月30日│
│ │(WWT) │ │ │ │(緯儀) │
├─┼──────┼───────┼──────┼─────┼──────┤
│11│100年5月26日│多田鋁業有限公│ 740 │ 33,250 │100年5月30日│
│ │(WWT) │司 │ │ │(緯儀) │
├─┼──────┼───────┼──────┼─────┼──────┤
│12│100年5月26日│府騰鋁業有限公│ 740 │ 33,250 │100年5月30日│
│ │(WWT) │司 │ │ │(緯儀) │
├─┼──────┼───────┼──────┼─────┼──────┤
│13│100年5月31日│歐美裝潢五金行│ 244 │ 19,422 │100年6月9日 │
│ │(緯儀) │ │ │ │(緯儀) │
├─┼──────┼───────┼──────┼─────┼──────┤
│14│100年5月31日│宏欣金屬有限公│ 452 │ 20,176 │100年5月31日│
│ │(WWT) │司 │ │ │100年6月9日 │
│ │(容楨) │ │ │ │(緯儀) │
├─┼──────┼───────┼──────┼─────┼──────┤
│15│100年6月25日│歐美裝潢五金行│ 216 │ 21,096 │100年6月30日│
│ │(容楨) │ │ │ │(緯儀) │
├─┼──────┼───────┼──────┼─────┼──────┤
│16│100年6月25日│宇生鋁業有限公│ 1,054 │ 46,436 │100年6月30日│
│ │(容楨) │司 │ │ │(緯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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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00年7月1日 │佐崗鋼鐵有限公│ 790 │ 27,980 │100年7月11日│
│ │(WWT) │司 │ │ │(緯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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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00年7月4日 │成功五金行 │ 276 │ 35,820 │100年7月11日│
│ │(WWT) │ │ │ │(緯儀) │
├─┼──────┼───────┼──────┼─────┼──────┤
│19│100年7月4日 │統遠裝潢建材行│ 484 │ 38,196 │100年7月11日│
│ │(WWT) │ │ │ │(緯儀) │
├─┼──────┼───────┼──────┼─────┼──────┤
│20│100年7月4日 │建昌五金行 │ 92 │ 26,565 │100年7月11日│
│ │(WWT) │ │ │ │(緯儀) │
├─┼──────┼───────┼──────┼─────┼──────┤
│21│100年7月7日 │東源建材行 │ 675 │ 53,485 │100年7月14日│
│ │(WWT) │ │ │ │(緯儀) │
├─┼──────┼───────┼──────┼─────┼──────┤
│22│100年7月7日 │弘佳鐵材行 │ 274 │ 21,960 │100年7月14日│
│ │(WWT) │ │ │ │(緯儀) │
├─┼──────┼───────┼──────┼─────┼──────┤
│23│100年7月7日 │岡田鋁門窗業有│ 1,620 │ 77,220 │100年7月14日│
│ │(WWT) │限公司 │ │ │(緯儀) │
├─┼──────┼───────┼──────┼─────┼──────┤
│24│100年7月9日 │國興五金行 │ 321 │ 37,440 │100年7月18日│
│ │(WWT) │ │ │ │(緯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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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0年7月25日│總合建材有限公│ 1,200 │ 101,440 │100年7月30日│
│ │(WWT) │司 │ │ │(緯儀) │
├─┼──────┼───────┼──────┼─────┼──────┤
│26│100年7月25日│五環建材有限公│ 224 │ 19,360 │100年7月30日│
│ │(WWT) │司 │ │ │(緯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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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00年7月27日│子暘精品鋁業股│ 870 │ 32,010 │100年7月27日│
│ │(WWT) │份有限公司 │ │ │(WWT) │
│ │ │ │ │ │(起訴狀原證│
│ │ │ │ │ │13附表誤載為│
│ │ │ │ │ │緯儀) │
├─┼──────┼───────┼──────┼─────┼──────┤
│28│100年7月27日│全鴻機械五金行│ 492 │ 13,726 │100年8月8日 │
│ │(WWT) │ │ │ │(緯儀) │
├─┼──────┼───────┼──────┼─────┼──────┤
│29│100年7月27日│子暘精品鋁業股│ 750 │ 38,910 │100年8月8日 │
│ │(WWT) │份有限公司 │ │ │(緯儀) │
│ │ │ │ │ │(起訴狀原證│
│ │ │ │ │ │13附表誤載為│
│ │ │ │ │ │WWT) │
├─┼──────┼───────┼──────┼─────┼──────┤
│30│100年7月30日│慶煌五金建材行│ 580 │ 16,680 │100年8月3日 │
│ │(WWT) │ │ │ │(緯儀) │
├─┼──────┼───────┼──────┼─────┼──────┤
│31│100年7月30日│國興五金行 │ 400 │ 39,440 │100年8月8日 │
│ │(WWT) │ │ │ │(緯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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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00年8月2日 │日森建材行 │ 2,304 │ 74,660 │100年8月10日│
│ │(WWT) │ │ │ │(緯儀) │
├─┼──────┼───────┼──────┼─────┼──────┤
│33│100年8月4日 │金源富建材行 │ 344 │ 26,440 │100年8月8日 │
│ │(WWT) │ │ │ │(緯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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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00年8月9日 │溢泰廚品業(股)│ 1,200 │ 69,960 │100年8月15日│
│ │(緯儀) │公司 │ │ │(緯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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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00年8月9日 │國泰鐵材行 │ 600 │ 31,080 │100年8月13日│
│ │(WWT) │ │ │ │(緯儀) │
├─┼──────┼───────┼──────┼─────┼──────┤
│36│100年8月9日 │頂鑫西工五金行│ 358 │ 41,944 │100年8月12日│
│ │(WWT) │ │ │ │(緯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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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00年8月12日│成功五金行 │ 442 │ 26,060 │100年8月18日│
│ │(容楨) │ │ │ │(緯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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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00年8月16日│新霖鋁業有限公│ 810 │ 37,440 │100年8月22日│
│ │(WWT) │司 │ │ │(緯儀) │
├─┼──────┼───────┼──────┼─────┼──────┤
│39│100年8月16日│金振昌金屬(股)│ 250 │ 17,940 │100年8月22日│
│ │(WWT) │公司 │ │ │(緯儀) │
├─┼──────┼───────┼──────┼─────┼──────┤
│40│100年8月26日│日宏鋁業 │ 1,840 │ 51,920 │100年9月3日 │
│ │(緯儀) │ │ │ │(緯儀) │
├─┼──────┼───────┼──────┼─────┼──────┤
│41│100年8月26日│華生裝潢五金行│ 1,245 │ 31,755 │100年9月3日 │
│ │(WWT) │ │ │ │(緯儀) │
├─┼──────┼───────┼──────┼─────┼──────┤
│42│100年8月31日│源泰建材五金行│ 800 │ 54,180 │100年9月7日 │
│ │(WWT) │ │ │ │(緯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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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00年9月7日 │佐岡鋼鐵有限公│ 590 │ 17,030 │100年9月14日│
│ │(WWT) │司 │ │ │(緯儀) │
├─┼──────┼───────┼──────┼─────┼──────┤
│44│100年9月7日 │三固鋁業股份有│ 1,900 │ 65,300 │100年9月17日│
│ │(WWT) │限公司 │ │ │(WWT) │
├─┼──────┼───────┼──────┼─────┼──────┤
│45│100年9月7日 │全鴻機械五金行│ 551 │ 45,667 │100年9月13日│
│ │(緯儀) │ │ │ │(緯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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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00年9月9日 │聚發裝潢五金行│ 1,080 │ 66,780 │100年9月17日│
│ │(緯儀) │ │ │ │(緯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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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00年9月9日 │証強鋁材行 │ 850 │ 31,150 │100年9月17日│
│ │(WWT) │ │ │ │(緯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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