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訴,3182,20141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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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1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應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茂盛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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