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233號
原 告 林馮凱
林維君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龍泉
郭玉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學能律師
複代理人 林世勛律師
被 告 張炤堃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張炤堃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死亡(民國103年10月14日死亡),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王姿婷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育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