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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377號
原 告 陳蕙香
訴訟代理人 楊俊彥律師
複代理人 賴怡君
被 告 遠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政
訴訟代理人 劉鴻基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1月24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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