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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90號
原 告 周中山
訴訟代理人 黃仕勳律師
被 告 曾銘城
訴訟代理人 周育士
被 告 非凡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欽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年12月15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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