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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花香即台灣藝術博物館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灣須彌山佛教會
法定代理人 吳帝嬃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2年度訴字第843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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