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訴,986,2015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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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86號
原 告 李承舉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複代理人 黃勃叡律師
被 告 私立僑光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楊敏華
被 告 王詩雅
兼法定代理人 王竺豐
賴秋燕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右人律師
複代理人 張豐守律師
被 告 張耀宗
訴訟代理人 邱毓嫺律師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9月8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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