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醫,5,201604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醫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貞夫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寶中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謝甘
陳寶茹
陳怡茹
陳再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李明禮、張穎方間因本院102年度醫字第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19萬48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7萬13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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