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重家訴,13,20141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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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家訴字第1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瑞珠
陳志遠
陳志綜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陳瑞香、陳瑞珍、陳志誠、陳珮宜及陳珮嘉間因102年度重家訴字第13號返還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2,588,7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9,9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訴訟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譚系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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