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家訴字第36號
原 告 陳賴秀珠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建閔律師
高馨航律師
被 告 賴鎮元
被 告 賴銘河
訴訟代理人 張柏山律師
複 代理人 羅淑菁律師
被 告 賴倍元
訴訟代理人 謝正文
被 告 賴秀足
賴玉枝
賴子涵
賴茗濠
賴世緯
賴湘羚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賴軍承
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重家上字第1號遺產分割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3年10月22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和解終結,有臺中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重家上更㈠字第1號分割遺產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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