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35號
上 訴 人 詹昭田
詹昭宏
詹昭龍
詹昭營
詹昭取
詹昭能
詹瑞康
詹昭雲
被 上訴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李炎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4萬5036元(詳如附表),應徵上訴裁判費 20萬2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附表
┌────┬─────────────────┐
│上訴人 │ 訴 訟 標 的 價 額 │
│ │(土地地號:臺中市東勢區吊神山段1 │
│ │地號)(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
├────┼─────────────────┤
│詹昭田 │98萬0937元(A9部分面積:2885.11平 │
│ │方公尺×102年公告地價340元/平方公 │
│ │尺) │
├────┼─────────────────┤
│詹昭田 │155萬4191元(A2部分面積:4571.15平│
│詹昭康 │方公尺×102年公告地價340元/平方公 │
│ │尺) │
├────┼─────────────────┤
│詹昭宏 │156萬9216元(A5部分面積:4615.34平│
│ │方公尺×102年公告地價340元/平方公 │
│ │尺) │
├────┼─────────────────┤
│詹昭龍 │446萬4489元【(A6部分面積:3285.69│
│ │平方公尺+A8部分面積:9845.16平方 │
│ │公尺)×102年公告地價340元/平方公尺│
│ │】 │
├────┼─────────────────┤
│詹昭營 │146萬8729元(A7部分面積:4319.79平│
│ │方公尺×102年公告地價340元/平方公 │
│ │尺) │
├────┼─────────────────┤
│詹昭取 │133萬5622元(A4部分面積:3928.3平 │
│ │方公尺×102年公告地價340元/平方公 │
│ │尺) │
├────┼─────────────────┤
│詹昭能 │134萬6856元(A3部分面積:3961.34平│
│ │方公尺×102年公告地價340元/平方公 │
│ │尺) │
├────┼─────────────────┤
│詹昭雲 │122萬4996元(A1部分面積:3602.93平│
│ │方公尺×102年公告地價340元/平方公 │
│ │尺) │
├────┼─────────────────┤
│合計 │1394萬5036元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 嘉 麒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