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重訴,341,20150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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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亞溫溝通策略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瑞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黃峰南
賴麗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上訴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即就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部分,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
其不服部分,被上訴人尚應給付上訴人若干金錢)。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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