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好運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佩倩
上列上訴人好運到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總達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239,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8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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