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41號
原 告 李茂霖
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律師
複 代理人 蔡碩毅
被 告 賴進財
林秋雄
陳芳欽
林秋宜
廖振凱
張麗眞
林秋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祥毅
被 告 羅美月
羅美惠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雪絨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思顯律師
上三人共同
複 代理人 郭瓊茹律師
王姵媖
被 告 黃明建
訴訟代理人 陳孟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之一編號A1欄中關於面積「807.7 」之記載,應更正為「809.7」。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吳昀儒
法 官 黃凡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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