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58號
原 告 睦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毓民
訴訟代理人 陳鴻謀律師
被 告 中信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余正全
訴訟代理人 鍾運凱
被 告 亦誠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得華
被 告 黃仁佑
詹德俊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
蘇仙宜律師
被 告 德億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捷寧
被 告 葉中平
被 告 王詩嘉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鐘為盛律師
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分行
法定代理人 劉國銘
被 告 梁淑綿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
被 告 江水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內關於「亦誠不動產經濟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亦誠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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