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重訴,578,20150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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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78號
上 訴 人 洪松義
被上訴人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王明我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第二審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萬5,111元,此項裁定於104年3月17日寄存送達上訴人,並於104年3月27日生送達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考,是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嘉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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