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重訴,596,201508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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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96號
原 告 郭貞佑
陳慶銘
黃見揚
侯泰成
楊雅嵐
邵雅芬
廖美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中睿律師
被 告 冠宇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謝新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曹宗彝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鄭崇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4年9月1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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