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重訴,636,2015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36號
原 告 陳英玉
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被 告 林清河
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律師
訴訟代理人 潘仲文律師
被 告 張美雪
被 告 林左裕
被 告 林左盛
被 告 林嫊麗
被 告 黃盟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六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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