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勞訴,120,20160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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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20號
原 告 蔡慧倫
賴慧瑛
賴妤柔
林琇茹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詹閔智律師
被 告 彭光慧
訴訟代理人 陳鎮律師
李淑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4月2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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