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35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玲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玲卉李宜真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103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以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並依上開聲明補繳裁判費。
二、如未補正上開事項,本件即認上訴人係全部上訴,應補正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595元(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26,0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