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司,53,2014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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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53號
受罰人 即
聲 請 人 葉綵茱
上聲請人因德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逾期呈報清算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綵茱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查受罰人即聲請人葉綵茱係於民國102年7月23日被選任為德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清算人,該次會議聲請人出席並擔任主席,此有該公司102年度第二次股東會議事錄1紙附卷可稽。

惟其乃遲至103年7月16日始出具清算人就任函就任,並於103年10月27日始向本院聲報,亦有上開就任函、本院收文章所蓋之日期在卷可憑,顯已逾法定聲報期限,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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