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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6494號
債 權 人 林哲賢
債 務 人 魏呈恩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
依前揭規定,本件債權人請求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木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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