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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6495號
債 權 人 莊峰榮化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麗雲
債 務 人 張文芳即優車興業企業社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貳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三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三六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三六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三六計算之利息。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三六計算之利息。
㈥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木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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