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1795號
債 權 人 曾明富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俊英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1日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且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0月13日寄存於同安派出所,並於103年10月24日發生效力,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惟查,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