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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34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債 務 人 鄧淑晏
上異議人鄧淑晏因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查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13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103年10月16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而本件異議之提出,則為民國103年11月12日,顯逾法定期間。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田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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