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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408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凱閎、許雅珽、許勳隆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1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㈡被繼承人許賜林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被繼承人許賜林之繼承人是否有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並提出證明文件。
㈣被繼承人許賜林之繼承系統表。
㈤債務人許雅珽之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0月2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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