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4455號
債 權 人 孫鈺甯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甯覲spa館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甯覲spa館(或甯覲美容養生館)之公司登記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0月2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田秀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