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司促,34507,201411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4507號
債 權 人 林傾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晏菁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釋明債務人張晏菁背書人責任之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請釋明係為借款或欠款)。

㈡提出票據原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木榮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