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司促,36149,201411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6149號
債 權 人 林信良即駿琳輪胎行
債 務 人 大將水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如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叁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債權人基於修繕費關係請求債務人返還欠款,且未表明另有約定之利率,從而超過前開法定利率部分之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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